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心的学术引领力、服务凝聚力、社会竞争力,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经城乡统筹发展研究中心批准,由实践创新能力强、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的机构主体共建的互补共赢团体。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多方筹措科研经费,推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指导城乡产业实践,服务理事单位发展,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文化强国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围绕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新农村建设、田园综合体、乡村振兴等开展学术合作,提供智库咨询服务;
(二)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城乡融合发展组织创新理论研讨会和项目交流合作;
(三)组织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服务等领域的会、展、赛、培训、宣传等活动;
(四)编辑出版与城乡统筹、乡村振兴、城乡人才引进、金融优化、科技扶持、产业招商等相关的学科信息类、学术类、应用类书刊;
(五)加强与成员单位契约型、股权型合作;
(六)组织开展党和国家倡导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中心为理事会主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明确理事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或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监督理事会运营;
(五)审核章程草案修订;
(六)行使法律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权利。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可参选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在中心领导下,行使召集和主持会议、确定会议议题、督查会议决议执行等权利。
第八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设在中心宣传推广部,由中心指派人员担任秘书长。
第九条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由有关组织向理事会提交申请,履行资格审查、缴纳会费义务后,可成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并指定人员担任理事会相应职务。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六章 成员单位享有的服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成员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指导理事单位在创新方向、创新模式等方面开展研究;
(二)协助理事单位制定未来 3-5 年发展规划;
(三)提供专题性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
(四)在中心官网上呈现理事单位;
(五)协助理事单位制作宣传片(不超过5分钟)并在中心平台播出;
(六)作为支持单位参与中心举办的活动(会议、论坛等);
(七)理事单位可推荐人选在中心举办的活动发言;
(八)组织老干部、老专家到理事单位调研;
(九)协助理事单位项目推广;
(十)优先承接理事单位委托的课题项目;
(十一)在中国城乡科技服务网上发布理事单位科研成果需求;
(十二)参与城乡统筹发展产业化实践与课题研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资格等级,有区别的享有以上服务。理事长单位可选择上述四项服务、副理事长单位可选择三项、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择两项、理事单位可选择一项。
第七章 成员单位的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交纳会费。
(二)遵守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不擅自公开理事会涉密信息;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可终止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理事会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2 月 0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